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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

2023-02-20 17: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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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加大《工会法》的执行力度,2003年河南省总工会、河南省财政厅联合转发了《中华全国总工会  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03】25号)文件。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工会法》的有关要求,按规定计提拨缴工会经费,为各级工会更好的履行职能提供了经费保障。但从目前的执行情况看,县级财政集中划拨工会经费工作仍然存在预算编列不足额,划拨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工会经费足额列入预算并及时、足额拨缴,保证各级工会组织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对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河南省工会条例》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工会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时足额拨付。” “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计算,即包含工资改革后津贴补贴部分在内的各种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各级财政部门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工会法》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按规定将应由财政安排的工会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在拨款单“资金用途”一栏要注明“工会经费”并提供明细核算清单,以便于向基层工会分解核拨。各地不得以地方财政困难为由,拒不拨付工会经费;不得以给予市、县工会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补助抵顶工会经费或将工会经费抵顶项目补助和其他补助;更不得将工会经费只列入预算、而不予拨付。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工会经费预算足额编列和核拨情况纳入考核管理内容,在考核和开展财务检查时,要同时考核和检查工会经费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河南省总工会、河南省财政厅将联合组成督导组对财政划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四、各级总工会要严格遵守《工会法》、《会计法》和《工会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经费独立管理原则,建立健全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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